媒体评翟欣欣案:婚姻不是犯罪挡箭牌

婚姻能否成为敛财的“合法外衣”?——从翟欣欣案看婚姻自由与犯罪红线的边界
2023年,翟欣欣案的一审判决再次将“以婚骗财”这一社会议题推向风口浪尖,这位被称为“苏享茂前妻”的女性,通过相亲平台结识多名男性,以结婚为名索要巨额“彩礼”“赔偿款”,婚后迅速离婚并卷款走人,最终导致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不堪压力自杀身亡,尽管案件尚未终审,但公众的关注早已超越个案:当婚姻沦为敛财工具,法律的红线究竟在哪里?婚姻自由的边界,又该如何划定?
从“相亲”到“诈骗”:翟欣欣案暴露的“婚姻陷阱”
2017年,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在世纪佳缘平台结识翟欣欣,彼时的翟欣欣,对外宣称是“白富美”:毕业于名校、家境优渥、名下有房产,两人相识仅70天便登记结婚,婚后翟欣欣以“父母不同意”“丈夫公司偷税”等理由索要1000万元“精神补偿费”,并要求苏享茂名下房产加名,离婚仅一个多月后,翟欣欣再次以“结婚”为由,向另一名男性索要1000万元“彩礼”,直至苏享茂自杀身亡,翟欣欣的“婚姻敛财”链条才被彻底曝光。
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,在于它精准踩中了婚姻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模糊地带,翟欣欣始终辩称,其索要款项是“基于婚姻关系的赠与”或“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偿”,而非“诈骗”,但法院审理发现,她在交往过程中刻意隐瞒真实财产状况(名下无房产、负债累累),虚构“家庭背景优越”等事实,利用苏享茂“急于结婚”的心理,一步步将婚姻变成“索取钱财的工具”,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,类似的模式在她过往的“感情经历”中反复出现——多名受害者证言显示,她通常在婚前以“彩礼”“购房款”名义索要巨额财物,婚后迅速提出离婚,并以“曝光隐私”“举报违法行为”相威胁,迫使对方额外支付“分手费”。
这种“以婚骗财”的行为,与传统的“骗婚”有本质区别:后者往往以“结婚”为幌子骗取财物后逃匿,而翟欣欣们则更擅长利用“婚姻关系”的合法性,将犯罪行为包装成“家庭纠纷”,她们深谙法律对“婚姻自由”的保护,却故意曲解其内涵——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,但绝不等同于“利用婚姻关系实施犯罪”的自由。
婚姻自由的边界:当“自由”撞上“犯罪”
《民法典》第1041条明确规定:“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,实行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。”婚姻自由,是公民的基本权利,也是婚姻制度的基石,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,当婚姻自由被异化为实施犯罪的工具时,法律必须亮出“红灯”。
在翟欣欣案中,争议的焦点始终是“索要财物的性质”,辩护方主张,苏享茂的转账属于“自愿赠与”,理由是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,且有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曾协商一致;而控方则认为,翟欣欣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——主观上具有“非法占有目的”,客观上实施了“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”的行为,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,且数额特别巨大。
法律界普遍认为,判断婚姻中的财产往来是否构成犯罪,关键在于两点: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“非法占有目的”,二是财产处分是否基于“真实意思表示”,在翟欣欣案中,她不仅在婚前刻意隐瞒真实情况,还在婚后以“举报偷税”等违法手段威胁苏享茂,这种“以恶行索要财物”的行为,显然超出了“赠与”的范畴,正如法学专家陈兴良所言:“婚姻不是‘法外之地’,更不是‘犯罪的挡箭牌,如果允许以‘婚姻自由’为名行诈骗之实,不仅会摧毁婚姻制度的公信力,更会让无数人陷入‘谈婚色变’的恐惧。”
类似“以婚骗财”的案例并非孤例,2022年,浙江杭州警方破获一起“职业骗婚案”:一名女子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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